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发热审查要点如下:
1、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否超资质范围进行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专业背景、专业配备及经验是否与被评价项目相关;
2、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漏项;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相一致;
4、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性情况;
5、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
6、主要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情况,涉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论证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7、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周边环境相互影响、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可接受分析情况。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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