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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2023-05-10 17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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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有哪些 1、前期准备; 2、安全评价; 3、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4、划分评价单元; 5、确定安全评价方法; 6、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 7、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8、提出安全对策与建议; 9、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10、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1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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