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子如何改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二、修改姓名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知,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若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选取姓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选取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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