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的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怎么规定的?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对于发回重审有新证据能继续提交吗?
可以继续提交,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发回重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司法实践中,上诉提交新证据的情形,大多数二审法院都会发回重审。否则,法院对新证据后整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当于只经历过一次审判,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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