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限制取决于发回原因。如果原因是事实,只能退回一次。如果是程序性问题,就不能限定次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格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得因裁定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多次上诉而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的案件,一般由作出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作出再审裁定;(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当事人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四)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首先,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的诉因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修订后的《民事案件诉因规定》,不能擅自编造诉因。有新的三级、四级诉讼事由,可以及时报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诉讼事由进行整理、选择和补充。第二,一审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确认诉讼和形成诉讼的标准,从新《民事案件诉因规定》所列的第四级诉讼事由中进行选择;第四级事由没有规定的,类推适用第三级事由;没有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事由,直至第一级事由。
而且,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以主要法律关系确定诉因,但当事人仅以从属法律关系起诉的,应当以法律关系确定诉因;不涉及的,应当以主要法律关系确定诉因,两个平行案件应当根据诉讼中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另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诉因。对竞合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权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事由。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案件的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纠正案件性质,重新界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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