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纠正错误的特殊诉讼程序。各级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一审案件可上诉或抗诉,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为终审裁判,不得再上诉或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其目的是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根据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原系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或抗诉;原系二审的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特殊诉讼程序,旨在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根据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执行。各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有权处理并提审、指令再审已生效裁判。再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一审案件可上诉或抗诉,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则为终审裁判,不得再上诉或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确保错误裁判得到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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