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承包有以下类型:
1、工程总承包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全过程,或至少包括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图设计等若干阶段的工程建设实行全面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责任;
2、专业承包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中某些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专业承包人直接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与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承担责任;
3、专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专业工程分包后,总承包人仍然按照总承包合同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专业工程的全部责任,专业分包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企业的一种承包模式。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任务。
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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