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有以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犯罪后未被限制或剥夺自由权的犯罪分子,而特殊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2、归案方式不同,一般自首对象是自动归案,而特殊自首对象是被动归案;3、供述内容不同,一般自首对象需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特殊自首对象需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坦白”与“自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自首是源于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自首比坦白更为积极,得到的从宽程度也就更大,具体区别:
1、犯罪事实暴露程度不同。完整意义上的自首是犯罪事实还没有暴露,行为人主动、自动地投案,自愿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刑罚。而坦白是犯罪事实已经暴露,或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2、到案方式不同。自首是主动投案,(准自首在此不论),而坦白是被动到案,是被传唤或被直接抓捕的。
3、供认的动机不同。纯粹的自首的供认是完全主动的,自愿的,悔罪发自内心。而坦白是在刑事追诉的强大压力之下的方向性选择,其供认多是出于恐惧、无奈。
4、供认的时间点不同。坦白的时间点一般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主要地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提起公诉之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是被告人。过了审查起诉阶段,再作供认的,一般不再作为坦白,而可能被归于法院审理阶段的认罪。
5、所交代犯罪事实的范围有区别。无论哪个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主要地是在侦查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依法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属于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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