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条件
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
四、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时限、时间以及地点
办理时限: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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