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正在筹办期间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其成立后,能否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年内免营业税?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因此,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需符合经营经历的时间要求以及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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