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哪些事项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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