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3、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4、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权利;
6、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7、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8、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共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权利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的权利包括享有办理工伤保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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