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