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有:
1、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5、免除等等。
一、债消灭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一)清偿
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均为合同消灭的原因
(二)抵销
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
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标的:
(1)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二、债权债务补偿的方式是什么
债权债务补偿的方式,即债权债务解除的方式包括:
1、债务人清偿债务;
2、债务互相抵销;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债权债务混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债的消灭方式有什么
消灭债务的方式主要有:
1、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权利实现,债务目的实现,债务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债务人在相互承担债务时,以其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等的金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存款,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支付的标的物移交存款机关消除债务的行为;
4、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合,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消除债务关系的事实;
6、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通过建立新债务而消除旧债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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