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中西路的胡某和陆某夫妇俩,委托其附近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买了一套新房,原先答应房屋交易成功支付总价款的1%佣金,如今却反悔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8300元佣金。昨天,闸北法院做出胡某和陆某夫妇支付佣金16000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12日,买家胡某夫妇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委托中介为其居间购买住宅,总房款180万元至190万元内;佣金为所交易的房地产实际成交总价款的1%。
中介、胡某夫妇及案外人卖家陈某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房屋出售给胡某夫妇,房屋总价为183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分别按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的1%或佣金确认书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佣金等。
随即,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83万元。当日,买家与中介签署了两份佣金确认书,明确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买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8300元,以及买家代卖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6700元。
同年12月20日,买卖双方为了避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降到了139万元。此次交易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陈某提出要求加价3万元,故买家实际支付给卖家的房款共计186万元。但因当时政策发生变化,该价格无法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最后只能以160万元的价格送审,从而导致胡某和陆某夫妇多支出了十余万元的交易税费。目前,房屋已过户至买家名下,但他们向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佣金16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向出售方支付了房屋对价,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原告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应支付相应的佣金。因被告签署的两份《佣金确认书》中,明确由被告支付佣金18300元以及出售方应支付的佣金16700元亦由被告代其支付。现被告仅支付了16700元,尚余1830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余的佣金,应予支持。
做低房价骗税
同是这家中介公司,在去年底是地曾将买房人张先生告上法院索取佣金。在法庭上称,经公司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于去年7月签订了居间协议,当日又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后,因出售方拒绝接受房款,并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故张先生不愿支付居间报酬。故认为,作为居间方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为此,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张先生支付佣金2.1万元。
经查明,当时中介公司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为143万元,买卖双方各以房价款的1%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然而在同一天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却约定,房屋的转让价款为87万元。嗣后,由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因房屋买卖的合同价87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未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最终未能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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