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佣金该谁付
时间:2023-04-22 15:31:40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沪上二手房买卖,大多委托中介居间交易,众多中介有着一条不成文约定,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协作服务,若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佣金按事先比率获取。近日,静安区法院对一起两家房产中介索讨佣金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上海博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博优所)向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返还佣金40300元。

两家中介合作完成房屋交易

案外人陆某经中原公司居间,拟购买本市一处房屋,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同意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40300元,约定该款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但该处房屋却由业主独家委托博优所挂牌出售。去年8月8日,陆某与业主及博优所签订了《委托购买居间合同》,约定委托博优所购买该房屋,房屋购买总价款403万元,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总成交价1%。当日,陆某还与博优所签署了《服务费确认书》,同意支付服务费40300元,约定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

2010年8月18日,由中原公司作为居间介绍方,陆某及房屋业主一同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成交价为403万元。合同签订后,陆某于8月下旬向博优所支付了佣金40300元。

同年9月21日,在中原公司陪同下,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11月1日,博优所协同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博优通吃买卖双方佣金

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原公司却没有收到居间费,因此曾向陆某主张佣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中,中原公司当庭递交博优所雇员刘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约定房屋及出售方信息由博优所提供,购买人陆某信息由中原公司提供,双方总共向出售方、购买人收取实际成交价2%的居间服务费,即80600元;分别由博优所和中原公司各收取40300元。

博优所曾在该起居间合同案中当庭表示,对《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上的合同专用章无异议,公司已向双方收取了佣金,但表示对协议并不知情,签署该协议的员工刘某已在2011年元旦后辞职。2011年6月末,法院驳回了中原公司向陆某主张佣金及滞纳金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中原讨回应得佣金4万元

今年9月下旬,为讨居间费的中原公司又把博优所告上法院,认为陆某购买涉案房屋,是通过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且根据中原公司与博优所达成的协议,约定陆某支付的佣金应由中原公司收取,但现在却被博优所收取,要求博优所返还其收取陆某的佣金40300元。

法庭上博优所辩称,陆某与出售方经本公司居间达成房屋买卖、完成过户交易,买卖双方的佣金均应由本公司收取。博优所否认与中原公司签署过《合作协议》,认为与中原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不同意诉求。

法院认为,在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上盖有博优所合同专用章,且博优所在此前的居间纠纷案审理中,对合同章无异议。而本案审理中,博优所却对合同签章再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签署人刘某系博优所雇员,协议确认了中原公司收取购买人陆某佣金,博优所收取房屋出售人佣金的约定。在上述房屋买卖交易中,中原公司和博优所均提供服务,因此,法院认定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博优所收取的陆某佣金40300元应归属中原公司。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佣金
    佣金是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佣金是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收入牵涉做账问题,又出现明佣金和暗佣金,暗佣金是违反财...
    更新时间:2024-01-20 09:45:17
查看佣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佣金 最新知识
针对中介佣金该谁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中介佣金该谁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