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费,标准为:顺产3120元,难产(含剖腹产、多胎生育等)5200元。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职职工生育时必须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生育时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经延长180天参保缴费期限后仍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顺产1560元,难产2600元。(附失业证明复印件)。
(4)计划内终止妊娠,标准为:流产780元;引产(怀孕七月以下的)1560元。
(5)生育超过六个月不申报待遇的,不予报销。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
太劳社医(2005)3号
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港区、新区劳动人事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仓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太政发[1996]66号)、《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太劳社医[200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职工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或未满一年待缴费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职工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生育时为自由职业者且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50%。
三、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已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而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含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难产1200元;顺产800元。
四、以上生育均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上述人员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外,第一条人员必须同时提供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清单。第三条人员,必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女方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证明材料。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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