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外资企业如何延长经营期限?
答: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何种情况下,外资企业应予终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条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资企业依照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4.外资企业终止时清算委员会成员如何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行使何种职权?
答: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6.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自由处理企业的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7.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之后可以汇入国外。
8.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后,还应履行何种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9.对于外资企业清算处理的财产,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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