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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该公司的分公司代付,请问总公司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此笔进项税额?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允抵扣。因此,货款应由总公司支付,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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