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外国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我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进行抵扣(有增值税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对方开具的发票)?假如完税凭证缴款单位名称是我公司?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且该咨询服务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适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如实申报填写扣缴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人名称、代扣代缴项目、税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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