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协助探望的地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如当事人所住房屋即将拆迁的,就不宜确定为探望地点,当然也不应表述在判决中;
如当事人刚入住新房并将该房屋地址确定为协助探望地点,则将此地址表述在判决中并无不妥。
法院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如何确定?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
“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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