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05-07 22:05:01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大城市来说,城市建设环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在建设城市环境的同时避免许多事故的发生呢?工程建设许可证是一个重要条件。以下是北京市建设许可办法。

各区县建委、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实施条例》。请认真学习,按规定执行。2004年6月3日,为贯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第二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根据市政府规定,市建委可以开展区县建委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试点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万元和300平方米。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附件所示的投资预算。房屋装修工程投资额以施工合同价款为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许可证时,除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外,还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提交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七条《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保函。存单日期自申请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金额不得低于规定金额。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用规划部门下达的本年度投资计划作为“资金到位”的证明。第八条经市建委认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按计划结清欠款的,建设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予批准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第九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应持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与原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到原发证机关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未完成部分,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施工招标的,仍应进行招标。工程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以及与原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施工许可证与新建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与原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和与新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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