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9-03 20:50:09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双方之间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双方未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其中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登记手续等。如果以上条件满足,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1.双方之间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2.双方未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

3.其中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双方在国外办理了登记手续等。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登记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在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需要进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满足以上条件时,夫妻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办理前需经过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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