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不许结婚。包括重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暂缓结婚。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四、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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