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有特殊规定:
1、离婚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双方都是军人,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进行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非军人的离婚自由;
3、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一般应当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解无效时,部队政治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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