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
1、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
2、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为他人收养、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撤销等。
一、法律规定什么人能够作为监护人
法律规定以下人员可以作为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再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怎么办
没有法定监护人会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无法自行生存时,会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三、指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指定监护人作用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监护人也要承担起管教好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责任,对于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受到法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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