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22年10月18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通知提高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新疆自治区202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2年10月18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通知提高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最低标准: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20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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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8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徐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0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2010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三)2010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35%。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办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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