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
一、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怎么区分
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区分:
1、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与撤销规定哪些可以
1、无效合同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2、可撤销合同包括:(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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