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继承行动启动之后,若受遗赠者同意接受遗赠,然而在财产分配之前,受遗赠者不幸身亡的情况下,原属于他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将转让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此即人们常说的“转继承”现象。
在继承活动正式启动后,继承人若是在财产分割之前离世,且未有明确表态放弃继承的,那么应当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部分将转交给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除非,遗嘱中另作说明安排。
“转继承”,即当继承人在继承活动生效后、财产分割之前离世时,其原本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便会改由其继承人来继续享有,这是一种继承制度。
此人由于意外离世而成为被转继承人,而其继承者则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实际上意味着对遗产份额的再次继承,并非是继承权利的直接转移。
发生转继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已经过世、财产尚未进行分割之前,即转继承的出现有赖于特定的时间节点;
其次,必须是继承人并未丧失或者主动放弃其继承权,这一点是转继承人是否能成功启动继承程序的决定性因素;
最后,必须由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他们本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这样才能最终实现转继承。
至于实际的继承份额以及已故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的应享有的具体遗产份额,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依次展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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