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房主可以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吗
时间:2023-06-26 22:00:37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房合同可以他人代签。当事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代为签订卖房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一、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具体如下: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民法上也可以称为受托人)是指受托人从事民事、商业活动、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事务,并向委托人报告处理结果的义务。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应当移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个人。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偿委托合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根据习惯或委托事务的性质,委托人仍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一般事务完成后,委托关系终止。但是,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前,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必须支付报酬?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台湾省民法典第五十四八条规定,委托关系因不能归责于受任人的原因,在事务处理完成之前已经终止的,受任人必须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无法完成。

三、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人需要承担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义务等;受托人需承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情况的义务等;而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对方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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