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是怎样的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确定方式。且该方式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且指定监护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
2.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
3.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其他条件。
二、民法典遗嘱监护当事人可否拒绝
遗嘱监护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的,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处理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遗嘱监护中被指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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