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2、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是什么?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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