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什么比例缴纳?
1、施工单位开工前需要交纳农民工薪水保证金。
2、交费比例根据施工单位施薪水格来确定的:按资格交纳:一级施薪水格交纳50万、二级施薪水格交纳30万、三级施薪水格交纳10万,劳动分包资格交纳5到10万。另外,一些省份实行了按资格交纳后,每个工程事项从新交纳的政策,通常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收取单位大多为住建局的清欠办,个别地方也有交纳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具体比例,请参考各省政府或省建筑厅下发的《建设领域交纳农民工薪水保障金实施办法》。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比例是多少?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比例是工程合同价款的5%、4%、3%或者2%,具体的预存比例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
(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若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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