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时间:2023-05-05 10:44:01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伤保险支付项目

(1)工伤医疗费(合理费用不限额);(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7)丧葬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11)职业康复费;(12)辅助器具费;(1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待遇报销程序

1.医疗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就医治疗、转外、复查、二次治疗等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2.定点医院:县内有县医院、中医院、阳光门诊(手足外科医院);转外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3.待遇报销:

(1)普通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2)狗咬伤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卡、诊断证明等手续。

(3)单位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4)车祸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6)建筑行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外须提供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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