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约定使用;占用业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随意规划停车位的,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1、地下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是属于国家的,不属于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等即可,一般来说,是不允许进行出售的。
2、占有共有道路的车位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车位出售,产生的收益将不属于物业,也不全属于业主,而是所有人进行分割。
3、规划外的车位
在买房子的时候要注意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如果没有标明停车位,就属于规划外的停车位。规划外的停车位,是不可以进行出售的,而是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的所有权转让协议需要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益。
一、物业公司的权利有哪些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二、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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