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有效地保证了试块、试件和材料的代表性、真实性,较好地发挥了检测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但检查发现,仍然存在见证人员素质不高、取样和送检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和取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保证试块、试件和材料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实行此项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见证人员证书制度。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职责,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证人员证书由见证人员所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发放,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发证单位应当加强对见证人员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并承担发证责任。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时,应当提供负责本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可少于2人。
(二)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员在场见证。见证人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检测单位。
(三)检测单位在接受试样时,见证人应当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送检单位填写的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四)检测单位在出具的试验报告单中,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当发现有不合格的试样时,应当同时通知送检单位、质监站、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
二○○二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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