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人民法院是什么级别
普通的县一级法院是副处级单位。上一级是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你的案子属于普内通民事诉讼,由基层人容民法院管辖。上诉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无正当理由对强制执行案件裁定不予立案的,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三、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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