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鲁木齐市基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除上述事项外,各地、地、市、兵团的其他农业部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下属的基层法院对诉讼主体不超过500000元的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涉及香港,诉讼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澳门、台湾地区,由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基层法院、各州市人民法院、石河子、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一)根据上述两类地区,涉及香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800000元、500000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2);澳门、台湾地区诉讼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所列的三类专利纠纷案件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i)诉讼主体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ii)涉外和香港,澳门、台湾涉案诉讼案件800万余元>涉外案件>香港发生在石河子市辖区内的澳门、台湾地区,依照本规定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管辖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香港、澳门、台湾等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数额与其管辖范围内的高等法院标的物相同;以及奎屯市发生的依照本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授权范围内,管辖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等诉讼标的金额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产经营管理局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建设兵团,二审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v.上述规定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的级管辖
VI.上述“上”包括该编号,“下”不包括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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