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类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能就其中一个法院进行审理。
各类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如 何 确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首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它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最基本的方式;其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它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第一种方式;第三,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它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第二种方式;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由它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是第三种方式。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确定是由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共同决定的。
各类人民法院都有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权力,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向法院起诉。若法院有管辖权,则不能无故推托,必须依法受理。若案件涉及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基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来确定管辖权。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确定是由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共同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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