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是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因此,复审、裁定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也应当是作出有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上一级法院,至少是中级法院。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然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例外,即当事人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对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再审案件,基层法院在作出再审决定后,也可以继续审理再审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再审案件,可以由本院再审,也可以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由原法院再审。“初审法院”,即作出有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其他法院”是指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决定再审的案件移交下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因,除考虑其工作性质外,主要是因为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存在,应当重新审理,基本上决定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存在错误。即使将本案的再审任务移交上一级其他法院或原审法院,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一般也会得到纠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司法便利的原则,减轻当事人移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市再审的负担。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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