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X部门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年X月至X年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超时加班、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1、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特此通知。
一、试用期辞退工资的发放
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并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
二、刚续签合同就休产假会被辞退吗
《劳动法》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合同生效后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女性员工在其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女职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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