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就是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对于实质审查我国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我国出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通知还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早在去年,温家宝总理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根据通知,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000061)、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外资并购境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审查另行规定。
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也包括在列。
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根据通知,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通知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通知特别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联席会议应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证券时报)
《公司法》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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