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实施细则全文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4-20 18:13:54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议不成立,又不请求继续协议。

协议不成立,又不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请求权人受败诉判决确定。

四、暂先支付之医疗费或丧葬费,超过协议、诉讼上和解或确定判决所定之赔偿总金额。

第三十七条(起诉应附文书)

请求权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而起诉者,应于起诉时提出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之证明书。

请求权人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开始协议或拒不发给前项证明书而起诉者,应于起诉时提出已申请协议或已请求发给证明书之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诉讼程序之裁定停止)

请求权人就同一原因事实所受之损害,同时或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协议及向公务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或同时或先后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公务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者,在赔偿义务机关协议程序终结或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确定前,法院应以裁定停止对公务员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之进行。

第三十九条(检察官之协助)

该管法院检察机关应赔偿义务机关之请,得指派检察官为诉讼上必要之协助。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

请求权人于取得执行名义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或垫付医疗费或丧葬费时,该赔偿义务机关不得拒绝或迟延履行。

前项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拒绝或迟延履行者,请求权人得声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求偿之协商)

本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所定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义务机关应审慎认定之。

赔偿义务机关依本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或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行使求偿权时,应先与被求偿之个人或团体进行协商,并得酌情许其分期给付。

前项协商如不成立,赔偿义务机关应依诉讼程序行使求偿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赔偿业务之承办人)

各级机关应指派法制(务)或熟谙法律人员,承办国家赔偿业务。

第四十三条(处理情形之上报)

各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将受理之国家赔偿事件及其处理情形,列表送其上级机关及法务部,其已成立协议,诉讼上和解或已判决确定者,并应检送协议书、和解笔录或历审判决书影本。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专门是针对于因国家人员的错判或者误判而使受害者受到了具大的伤害所给的赔偿,对于这种赔偿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法律法规,就是可以为了更好的把每一笔钱都放发到受害者的手上,所以,做错了事情,肯定就要为这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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