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时间:2023-06-07 14:02:23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底,广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出台多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实施,切实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了我区经济稳步增长。

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是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是对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导致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六是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是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是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是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改进对涉农免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区的三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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