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原告丈夫闫某以长期分居、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妻子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辩称数年前原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自己在两年前才知道,当时为了挽回原告的感情,也为了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没有反对,现在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则应当将已出售的房屋收回交由自己和女儿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争执焦点在对于已出售房屋的处理问题上;而且该案如果简单判决,处理不当,将引发新的诉讼并极大损害女方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承办法官首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隐瞒配偶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共同所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配偶有权通过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如果原告能适当让步不仅有助于该案顺利解决,且能一并解决之前私自售房问题。而对于被告,承办人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到婚姻的基础在于感情,感情破裂的婚姻难以维系;且被告在知情后一年内未提出房屋买卖撤销主张,现在即使提起诉讼也未必得到圆满解决。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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