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四)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保证函;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十)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一)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二)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变更事项参照《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核收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受理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及司领导审核,审核后由经办将审查意见告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单位;重大项目报部领导后发审核意见;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办人员草拟批复文件,交处领导审核后送司领导审核,视情况会签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
四、签发批复文件。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复
承诺时间:
1、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政务大厅窗口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重大项目按特例办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3个月(新设申请)或45个工作日内(变更申请),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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