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的工伤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工伤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公司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三)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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