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的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根据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破产重整申请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申请不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全文4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