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条件:
1、省直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省直机关房改办出具的上市备案表;
2、开发园区非住宅交易需提供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证明。
3、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4、房屋出租的,应提交租赁备案表和承租人放弃购买证明。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地税、财政部门纳税/免税证明
5.资金托管协议和凭证
6.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7.存量房买卖合同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自出具受理清单之日起计算)。
审批收费:收费标准:
手续费:住宅:4元/㎡
非住宅:0.8%(成交价或基准房价,成交价低于基准房价的,以基准房价为准)
登记费:住宅:50元/套
非住宅:550元/宗
工本费:一本免收,两本以上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合同印花税:非住宅:0.1%(成交价或基准房价,成交价低于基准房价的,以基准房价为准)
土地收益金: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成交价或基准房价,成交价低于基准房价的,以基准房价为准)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皖价费(2008)76号
合价房(2009)233号
受理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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