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是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天津市存量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一、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
5、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属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留存)。
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签定房产买卖协议。
二、收费标准为: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4、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5、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符合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的,按5.55%缴纳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符合津地税所[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三、天津市存量房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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